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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协会章程》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本协会名称是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协会,英文名Suzhou Intellectual Property Operation Association (SIPOA)。

第2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与知识产权业务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及运营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财务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3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高校为载体,以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搭建产、学、研、用、服的平台,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下,整合资源,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合作交流,在协会会员间提升产学研用的互惠互利的合作,促进科研及产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繁荣地区市场经济。

第4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5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6条 协会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崇文路8号西交利物浦大学国际科研楼IR212室

第2章 业务范围

第7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知识产权有关的产、学、研、用、服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诉求;
(二) 搭建交流互动及合作多功能平台,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科研发展与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三) 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咨询、人才培养、讲座等服务,促进知识产权及其创新机制方面的研究;
(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其他相关单位交办的任务。

第3章 会员

第8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9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个人或单位。

第10条 协会会员申请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协会会员证。

第11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2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 对协会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三) 积极向协会反映相关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维护协会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13条 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协会会员证。协会会员持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14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协会信誉;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协会会员义务;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市场主体资格。

第4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15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协会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6条 协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协会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协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7条 协会会员大会代表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18条 协会理事会是协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协会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19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协会会员大会;
(四)向协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协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20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21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2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3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4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协会会员大会2/3以上协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5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26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27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28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29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30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5章 党的建设

第31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32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33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34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35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36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37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6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38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39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40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协会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41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42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43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44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45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46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47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会员大会审议。

第48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49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50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51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52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53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54条 本章程 2021 年 1 月 22 日经第 1 届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55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56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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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12)- 85186410 吴老师 邮箱:jindong.wu@xjtlu.edu.cn